(六)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术语、分类、协同处理、环境评价、综合治理等综合通用标准的制修订,稳步推进农村不同类型卫生厕所、粪污处理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管护标准制定,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和监测评价标准,加快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标准化水平。系统推进农村水系、村庄节水、村庄绿化、村庄公共照明、农村公共空间、村庄保洁等标准制定,研制乡村风貌引导、村容村貌提升、森林乡村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相关标准,引导村容村貌提升。(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标准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国家疾控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乡村公共服务标准支撑
以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学前教育助学服务、义务教育服务、普通高中助学服务、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公共卫生、防灾减灾、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等为重点,强化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在乡村实施应用,助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开展农村科普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以警务、消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为重点,开展农村安全防范、应急管理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农村应急广播服务标准实施应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标准委、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气象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国科协、中国残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巩固提升防返贫工作标准化水平
加强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项目管理机制等相关标准研制,强化防返贫监测指标体系标准化,促进东西部协作规范化发展。(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标准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标准供给结构
推进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强化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配套衔接,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建立团体标准采信机制,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组织,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作用,鼓励企业制定严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委牵头,农业农村部、中国科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试点示范和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实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深入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建设,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构建涵盖主要区域和重点领域的农业标准化服务推广体系。将标准宣贯纳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内容,强化乡村振兴相关标准宣贯。组织标准化专家团队,开展标准咨询、评估、培训及服务,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实施跟踪评估。推进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建设。结合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数字农业建设试点、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等项目,强化标准应用示范。(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化标准化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农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深化与“一带一路”、东盟等有关国家农业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稳妥有序推广我国农业农村标准化经验。推动我国优势、特色农产品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加大国家标准外文版供给,提高农业领域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推动农业标准互联互通。(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动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有效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标准研制、实施应用、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问题协调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标准化工作。强化对事业单位、学会协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指导,提高有关单位开展乡村振兴标准研制及应用推广能力。(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科技支撑
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支持乡村振兴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标准研究,加快农业农村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标准化需求,建立健全标准化技术组织,进一步发挥标准化技术组织作用,支持标准化技术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标准体系研究。开展乡村振兴领域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搭建高水平标准创新研发平台,逐步形成上下贯通、全面覆盖的乡村振兴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标准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策支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农业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绿化、乡村公共服务等标准化工作纳入支持重点,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通过现有渠道,做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经费保障,重点支持开展农产品全产业链、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等标准化专项研究。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标准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质效,将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与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深度融合。加强乡村振兴领域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相关单位在科研奖励、职称评定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中认可标准成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标准委、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介和新媒体,以及相关培训和主题活动,强化对乡村振兴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引导。举办标准化论坛和学术活动,建立标准化学习交流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增强各类主体参与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选树学标用标典型案例。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营造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实施的良好氛围。(农业农村部、国家标准委、广电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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