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组织法修改工作。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和汇报,为国务院组织法修改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导和重要遵循。党中央批准并转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列为一类项目,并明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为提请审议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和司法部前期开展国务院组织法修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果。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以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国务院组织法修改工作。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了调适性修改,研究提出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按照工作安排,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系列重要论述,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二是梳理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和提案,系统归纳宪法法律、党内法规中关于国务院组织机构的规定,认真研究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形成系列研究资料。三是征求部分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共同研究、反复协商、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
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突出新时代的特点和要求,总结吸收国务院工作实践的新成果新经验,进一步完善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对于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不断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会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决定将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修订草案印发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4年2月1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三、关于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共20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增加国务院性质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体系中,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承担着非常繁重的组织管理任务,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考虑到宪法关于国务院性质地位的规定十分重要,决定了国务院的职责、机构设置、工作制度等具体内容,为保证国务院组织法的完整性,在修订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修订草案第二条、第四条)
(二)明确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明确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修订草案第三条)
(三)完善国务院职权的表述。根据宪法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贯彻落实宪法规定,总结实践经验,作如下修改:一是考虑到除宪法第八十九条外,宪法其他条款及有关法律也涉及国务院的职权,将国务院职权的表述修改为:国务院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修订草案第六条)。二是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有关内容,增加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修订草案第十五条)。
(四)完善国务院组成人员相关规定。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总结40多年来国务院机构设置的实践经验和相关制度规范,作进一步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职责。现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了国务委员职责,修订草案相应增加了副总理职责的规定,统一表述为: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三款)。二是完善有关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增加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三是将国务院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统一表述为“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将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统一表述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四是根据实践做法,增加规定,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国务院任免(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完善国务院机构及其职权相关规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机构改革”重要论述精神,总结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实践经验,做好法律衔接,作如下修改:一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相衔接,在法律中明确“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概念(修订草案第十二条)。二是明确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确定或者调整后及时公布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名单的程序,增加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确定或者调整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修订草案第十一条)。三是完善国务院设立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原则,根据宪法规定保留现行法中的“精简”原则,同时增加规定“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四是与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相衔接,完善规章制定主体的规定,明确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修订草案第十四条)。
(六)健全国务院会议制度。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适应国务院工作特点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对会议的主要任务以及讨论决定事项等未作具体规定。结合《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实践做法,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二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讨论、决定、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四是增加规定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修订草案第八条)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国网信网|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网络110报警服务|金融举报信息平台|中国互联网协会|北京文化市场热线|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
中标达标企业信息网 www.bbse.com.cn 京ICP备2024044464号-1
Copyright©2024-2027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标达标企业管理中心
中国中标达标企业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引用本网站内容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2483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