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能储备煤矿的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确保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按国家统一调度组织生产,有效发挥产能储备煤矿作用。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产能储备煤矿日常监督,逐矿建立工作台账,调度掌握产能储备煤矿在非应急和应急两种状态下的生产情况,相关台账信息定期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三)强化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国煤炭产能储备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解决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产能储备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检查,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生产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予以处罚,确保产能储备各项要求落实落地。
本实施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