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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中标达标企业网 | 发布时间: 2024-05-28 | 2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七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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