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省级统筹、城市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推动工作落实。根据城市规模和建筑垃圾管理需要,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巡查体系,对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巡检,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建立行业技术人才库,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严格核准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建设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将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监测、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统筹建设全国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如实记录和发布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工程渣土排放和用土需求信息,合理调配工程渣土,推动实现产消动态平衡。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实现自动预警、闭环管控,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八)强化联合监管执法。健全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邻省市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审批备案管理规定,规范跨区域处置。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除追究运输单位责任外,同步追究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保障措施
加快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将关键工艺技术装备研发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支持范围,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技术和设施设备研发力度,推动成果产业化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无废城市”建设。(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