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财政科学管理。规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支持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法组织收入,坚决不收“过头税费”,防止收入虚收空转。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列支,严禁违规新增暂付款。细化投资项目安排,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规范资金分配管理,依法做好项目预算公开。加强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的衔接,统筹考虑资产存量情况合理配置新增资产,盘活用好存量资产。加快财政支出标准制定和应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强化对地方预算编制的指导,提高科学性合理性。依法做好财政预算事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
(四)积极有序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加快构建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督促加强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效益评估,做好融资收益平衡,强化收益归集,防范专项债偿付风险。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得违规新增隐性债务,强化问责处理。优化债务重组和置换办法,加大对非标、“双非”等债务化解的支持力度,推动融资平台公司经营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严禁新设或异化产生各类融资平台。下更大力气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行。加强地方债务全口径监测监管。
(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研究落实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和财政可持续运行的相关举措。完善地方税、直接税体系。调整优化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并推进部分品目征收环节后移。构建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研究探索建立税式支出制度。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重。健全规划、项目与预算、资产有效衔接机制,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进一步明确改革目标、实施路径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加快推进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税法等立法修法工作,健全财税法律制度体系。
(六)严肃财经纪律。坚决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加大对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民生资金管理使用等重点领域的财会监督力度,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加强会计制度建设和实施,强化会计和评估行业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大项目立项实施和资金使用、违规返税和财政补贴、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的审计监督,一体推进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和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加强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