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管理
三部门将加强对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过程指导,组织第三方机构和行业专家开展全过程技术支持和跟踪指导,强化绩效管理,实施节点控制。城市群应按要求将氢能综合应用相关数据、信息等上传至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对进展不及预期的城市群,三部门将视情况采取要求调整工作方案、扣减或暂停奖励资金、暂停参与城市或取消城市群试点资格等措施。三部门将综合考虑技术进步、试点进度等实施情况和产业发展状况,定期优化各场景技术指标要求,适时调整试点目标、应用场景、城市群组成。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010-6820535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740
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 010-68502582
附件:1.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申报要求和基础目标
2.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大纲
3.氢能综合应用试点资金支持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