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服务业生产指数是指剔除价格因素后,服务业报告期相对于基期的产出变化。
(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是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个体户)、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个体户)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个体户)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个体户)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个体户)的影响。
(5)服务零售额指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以交易形式直接提供给个人和其他单位非生产、非经营用的服务价值总和,旨在反映服务提供方以货币形式销售的属于消费的服务价值,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教育、卫生、体育、娱乐等领域服务活动的零售额。
(6)为更加全面反映网上消费市场发展状况,对网上消费统计指标进行了完善,根据网络消费发展态势,扩大网络服务平台统计范围,强化网上服务零售额测算。为此,将原“网上零售额”调整为“网上商品和服务零售额”,指标内涵不变,统计范围扩大;“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调整为“网上商品零售额”,指标内涵和统计范围不变;增加“网上服务零售额”。网上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与网上零售额数据不可比。
由于纳入网上商品和服务零售额统计的重点平台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网上商品和服务零售额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平台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有新增平台纳入调查范围,也有不符合统计制度要求的平台退出调查范围。
(7)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基础设施投资:按照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基础设施投资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邮政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增速按可比口径计算。
知识产权产品投资是报告期内完成的生产和购置知识产权产品的投资,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投资、研究与开发投资、矿藏勘探和评估投资、娱乐及文学和艺术品原件投资。
根据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统计执法检查等规定,对上年同期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进行修订,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按可比口径计算。
(8)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海关总署。
(9)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附表

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