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社会力量委托运营。探索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承接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功能。
3.推行“中心+站点”方式运营。支持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同时承接运营区域内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形成“中心带动站点、站点辐射居家”的服务链。
三、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
(一)设置方式
统筹基层服务资源和各方力量,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宣传普及养老服务政策资讯,就近就便提供居家上门或社区养老服务。
(二)功能定位
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综合考虑周边老年人实际需求、运营方实际服务能力和经营状况,发挥智慧科技助老作用,可具备以下一种或同时具备几种功能。
1.日间照料。可结合设施和人员配备条件提供日间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为术后康复、轻度失能老年人设计个性化日间照护计划。
2.上门服务。提供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康复训练等上门服务,开发“照护服务包”(如失能护理包、术后康复包)供老年人家庭选择。
3.转介服务。发挥设施站点链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对站点无法提供的服务及时向其他专业机构转介或通过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介。
4.文娱服务。利用活动场所和配备人员,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开设老年教育课程,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具备条件的可提供“老幼一体”服务。
5.短期托养。所在场所符合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建设、消防标准并通过消防审验的,可设置短托床位,提供短期托养服务。
6.助餐服务。开设老年助餐点,提供营养均衡的堂食、配送、代买代购等服务。
7.探访关爱。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组织协调下,在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探访关爱活动;具备条件的可通过设置养老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开展服务。
(三)运行机制
1.推动基层党组织加强领导。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将养老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组织引导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和辖区内各类组织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2.发挥村(居)委会群众自治作用。促进和规范村(居)委会依法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推动村(居)委会依法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置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支持发展互助养老。将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孤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探访关爱服务纳入网格化管理。
3.建立健全多方参与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强化养老服务设施与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衔接和整合利用,提升整体服务效能。支持发展“党建+养老”、“物业+养老”、“家政+养老”等服务模式,依托基层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互助睦邻点等载体,充分发挥农村“五老”、低龄健康老年人、留守妇女等志愿服务作用。
4.探索可持续发展机制。鼓励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支持普惠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和能力提升,改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条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养老服务。优先利用闲置设施,采取改造盘活、转型提升等发展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降低新建成本。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等捐赠食材、日常用品。鼓励老年人通过“互助工坊”等增加收入,在老有所为中更好实现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