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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恶意欠薪 守护民生底线——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人社部 | 作者:中标达标企业网 | 发布时间: 2025-01-22 | 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判处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四十二万余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本案即是单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多达42万余元直至裁判生效仍未人民法院在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被告单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切实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有力震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单位犯罪。


案例三: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从重处罚执行领域恶意欠薪犯罪

【基本案情】

深圳市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系30余宗劳动争议案70余宗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人邓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股东。上述案件执行期间邓某擅自决定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支某检测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各控股公司款项;经审计,2020年11月至2023年3月,邓某共以上述方式转移资金234万余元。其间,2021年1月13日执行法院向某检测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邓某未如实申报上述转移资金的情况。2024年4月17日,邓某归案并于当月支付8万余元拖欠工资获得3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同时,通过家属向执行法院汇入121万余元用于清偿在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中拖欠的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邓某作为被执行公司的总经理为逃避执行义务,擅自决定转移公司财产,属于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邓某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裁定,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家属代为清偿所欠劳动报酬等情节,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法律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是基本的民生保障费用,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裁定,既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又损害人民群众民生权益依法严惩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判决犯罪、强化民生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内在要求。

本案即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判决犯罪的案例。被告人作为被执行公司的总经理,为逃避公司执行义务,擅自转移公司财产,致使众多劳动者的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兑现,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并促使被告人家属代为清偿所欠工资有效维护司法权威,有力捍卫劳动者民生权益,彰显依法严惩恶意欠薪犯罪的鲜明政策导向

 

案例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依法适用从宽处罚规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翁某在广东省海丰县经营某美食城,经营期间拖欠工人洪某等3人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间的工资共计3.3万元。后翁某出具欠条,但一直不予支付。2021年3月18日,翁某以50万元价格出售名下房产一套。同月23日,海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翁某限期支付上述工资,翁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同年12月26日,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付清所欠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2022年1月25日,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翁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翁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翁某自首、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付清所欠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为促使行为人尽早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六条第一款对在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能够适用的从宽处罚规则作了进一步区分。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准确把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本案即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欠薪的数额、人数超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标准相对较少,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五:某旅游公司、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促进欠薪矛盾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单位浙江省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经营期间,该公司拖欠赖某等9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41万余元。经劳动者投诉,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柯桥区人社局)通知某旅游公司2022年11月25日派员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派员配合同年12月7日,柯桥区人社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所欠上述劳动报酬,该公司仍不支付12月22日该局将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缴纳5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24年4月9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某旅游公司、王某提起公诉。案件期间,经人民法院协调,王某家属代为足额支付欠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某旅游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某旅游公司及王某自首、认罪认罚、一审宣判前已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等情节,判处被告单位某旅游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法律

【典型意义】

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相辅相成,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就是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机关加强行刑衔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推动欠薪矛盾实质化解,对持续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切实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即是实质化解欠薪矛盾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民法院切实履职尽责,在审理期间积极协调被告单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并依法对被告单位负责人适用缓刑,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企业恢复经营、优化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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