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应当通过110接处警电话或者其他渠道报告。各地探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3)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2 响应分级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在国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3.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中央、地方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事发地省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分别由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新成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3.3.4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给予支援支持。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需要国家层面应对时,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医疗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2)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3)研究决定地方党委和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4)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省级党委和政府或者负责牵头处置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发布信息。国家层面应对时,由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中央宣传部会同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有关方面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加强舆论引导,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强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4.2 调查与评估
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其中,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派出调查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会同相关地方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原则上由相关地方政府负责。需要国家援助或者统筹协调的,由事发地省级政府提出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解决建议或者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应当加强力量体系建设管理。宣传、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语言文字、能源、国防科工、移民、林草、铁路、民航、中医药、疾控、人民防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加强国家区域应急力量建设。
(2)依法将军队应急专业力量纳入国家应急力量体系,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加强针对性训练演练。
(3)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4)各地各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做好安全防护,形成整体合力。增进应急队伍国际交流与合作。
4.2 财力支持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发展巨灾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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