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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华社 | 作者:中标达标企业网 | 发布时间: 2025-03-06 | 34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4年11月初,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代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同年12月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代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代表法修正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先后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将修正草案印发全国人大代表,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并征求意见。各方面一致认为,修正草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入总结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实践经验,健全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机制,强化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和监督,对于充分发挥代表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25年2月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代表法修正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代表法修正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

三、代表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代表法修正草案共3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充实总则部分规定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一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体现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明确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修正草案第二条)。二是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职责使命,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履职尽责(修正草案第三条)。三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修正草案第三条)。四是明确代表忠于宪法的职责使命和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修正草案第三条)。五是完善代表的权利义务有关规定,增加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各项履职活动”;“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修正草案第四条、第五条)。

(二)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

贯彻党中央关于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一是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修正草案第六条)。二是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定期组织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修正草案第十二条)。三是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四是完善“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制度,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三)完善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有关规定

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要求,与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相衔接,明确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工作计划。一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修正草案第六条)。二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修正草案第二十条)。

(四)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关规定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代表履职的集中体现。结合近年来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履职的实际做法,完善有关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修正草案第七条)。二是根据实践做法,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团;乡镇人大代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成代表团(修正草案第八条)。

(五)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关规定

人大代表参加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做法,进一步规范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一是完善代表小组的组成,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修正草案第十一条)。二是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实践做法,增加规定: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修正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在现有代表视察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时,也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修正草案第十五条)。四是进一步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修正草案第十六条)。五是明确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修正草案第十七条)。

(六)完善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有关规定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实践做法,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有关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完善:一是根据地方的意见,与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修正草案第十九条)。二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条)。三是完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制度,明确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镇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条)。四是根据实践做法,增加规定: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条)。五是加强代表履职宣传工作,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展现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修正草案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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