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机制
根据实践做法,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保障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提高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发挥代表作用。一是完善代表议案办理机制,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条)。二是完善代表建议的交办和报告制度,明确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三是明确代表建议督办机制,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条)。
(八)完善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有关规定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一是明确代表的政治责任,增加规定:代表应当坚定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代表形象(修正草案第三十条)。二是与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完善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在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现行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条)。三是进一步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案件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四是根据实际做法,在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中增加规定“责令辞职”(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
(九)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
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与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对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作了如下补充完善:一是在人大代表参加选举和罢免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规定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有关表述(修正草案第九条、第三十四条)。二是在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的对象范围中增加“监察委员会”有关表述(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条)。三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和法律衔接方面的修改完善,并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