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达标企业信息网

中标达标企业信息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提升

Winning bid and meeting standards website

  • 新时代以来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 中国“十五五”规划,为世界提供新机遇
  •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指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 8000亿元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加快投放
  • 我国物流数字化水平明显提升

   要闻动态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来源:国务院 | 作者:中标达标企业网 | 发布时间: 2026-09-07 | 9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四)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五)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

第十九条 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和保障。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第二十条 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能源、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派人组成,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事故情况,并邀请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及处置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应当追责问责的公职人员建议名单和对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复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

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处置的;

(二)迟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事故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处置的;

(二)迟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开展事故处置,造成事故扩大的;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电的;

(三)迟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四)不配合事故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第三十四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通知公告

【编辑:中标达标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