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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来源:国务院 | 作者:中标达标企业网 | 发布时间: 2026-09-07 | 9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45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26年8月21日国务院第9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8月30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 202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区域,因该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故障导致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以下简称其他并网主体),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电力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等环节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加强事故隐患排查,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电网运行控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换流)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对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电力调度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事故简要经过;

(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设备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设备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范围;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设备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可以先行报告已知情况,后续再报告详细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设备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并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物资、装备等投入。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相关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四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停运发电设备、调整发电设备有功和无功出力、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当执行。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设备等必要措施。

事故造成某一区域电力系统全部停止运行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立即确定恢复供电方案,必要时启动系统内具备独立启动和孤网运行能力的发电设备,或者调度外来电源,尽快恢复电力系统运行。

第十五条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发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力企业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当按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 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一)加强对停电地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防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受困人员的,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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