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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来源:国务院 | 作者:中标达标企业网 | 发布时间: 2026-09-07 | 9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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